《綜合素質》一日一學
第二章 教師法律法規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解讀
(1)地位
《教育法》是國家全面調整各類教育關系,規范我國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,在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處于“母法”地位,具有最高法律權威。
(2)基本內容
第五條
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,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,培養德,智,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。【教育任務】
第十二條
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。【教學語言】
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、分工負責的原則,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,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。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、自治區,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。【管理體制】
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、初等教育、中等教育、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。【學校教育制度】
第二十六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,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(一)有組織機構和章程,
(二)有合格的教師,
(三)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及設施,設備等,
(四)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。【辦學條件】
第三十條
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,保障教職工參與民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。
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,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,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,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。
【教育經費投入體制】